黄山市地震宏观观测点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震宏观观测点建设和管理,切实发挥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在地震监测预报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地震宏观异常观测与上报
1.地震宏观现象观测
地震宏观观测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属地地震部门,并做详细记录。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开展简单的微观观测,并将观测结果进行记录。
2.地震宏观观测工作日志记录与信息上报
地震宏观观测员每天观测的情况和数据应做到及时、准确、连续、真实,并在日志中认真如实填写,每年向属地地震部门报送地震宏观观测日报簿,再由各属地地震部门汇总后及时向市地震局报送。
3.地震宏观异常调查与核实
地震宏观观测员发现宏观异常或接到异常反映后,应立即对异常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确认异常的地震宏观异常现象。除了按规定填报外,应同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上报属地地震部门。对需要进一步跟踪落实的宏观异常,应详细记录异常动态变化、出现的区域范围和时间等,必要时也可进行简单的测量、试验与分析,并做好记录,同时配合上级地震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二、地震灾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地震宏观观测员应按照上级地震部门要求进行地震烈度核实和受灾情况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向上级地震部门报告。同时应配合上级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三、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地震宏观观测员在上级地震部门的指导下,配合乡(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积极向周边群众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及地震科普知识,帮助群众提高识别地震谣传能力。
四、地震宏观观测点考核
1.发现宏观异常情况,不及时上报的;
2.连续十天不观测,不按时填写《地震群测群防观测日志》;
3.两次电话无法联系上的;
4.不参加业务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