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震普法”系列①——《安徽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范围清单》

发布日期:2023-07-25 11:12信息来源:安徽省地震局 责任编辑:市地震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编者按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是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根本遵循,是地震部门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防震减灾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安徽省地震局自即日起推出“皖震普法”专题,集中宣传解读安徽省防震减灾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以期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法治意识,为安徽防震减灾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本期“皖震普法”向大家介绍《安徽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范围清单》。

根据《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省级政府权责清单 省级公共服务清单 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皖政〔2022〕7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安徽省地震局商有关部门编制了《安徽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范围清单》,目前已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范围清单》的出台,科学、合理地界定了安徽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范围,明确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对象,标志着安徽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进入新阶段,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重大工程地震灾害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

安全性评价项目范围清单

重大建设工程

(一)核工程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及浮动核动力装置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4.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液贮存、处理设施;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5.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涉核设施。
(二)水利水电工程

1.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的大(1)型工程,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的高度90m以上的1级、2级大坝。

2.位于大、中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3级以上大坝。

3.抽水蓄能电站和等引水、调水工程重要建筑物。

4.场址区5km范围内有晚更新世(10万年)以来活动断层通过的1级、2级大坝。
(三)交通运输工程
1.城市轨道交通(轻轨、地铁、快速轨道连接线);城市高架桥快速路;城市道路中悬索桥、斜拉桥以及跨度大于150m的拱桥。
2.公路工程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20g及以上地区的B类桥梁(即单跨跨径不超过150m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桥梁及二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大桥);穿越江、河、湖等水域,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水下隧道;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40g及以上地区的长度3000m及以上的特长隧道工程。
3.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及其它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穿越江、河、湖等水域铁路隧道工程。
4.最高聚集人数3000人以上或高峰小时发送量5000人以上的铁路旅客车站建筑,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0人次以上的汽车客运站。
5.民用机场(通用、运输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航管楼及塔台、航油库、机库。
6.液体危险品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7.1万吨级以上的码头。
(四)通信工程
1.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
2.新建、改建、扩建的200kW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250m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3.国家级、省级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通信局、大型客服呼叫中心、省级以上网管中心。
4.A级数据中心建筑。
(五)能源工程
1.装机容量120万kW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10万kW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30万kW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500kV以上的变电站、换流站,400kV以上输电线路大跨越。
2.国家、区域、省级电力调度中心。
(六)房屋建筑工程
1.1200人座位以上的影剧院、会议中心、礼堂,4万座以上体育场,6000座以上体育馆。
2.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以及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3.特级、甲级档案馆,大型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存放国家一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
4.单建式人防工程,县级及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筑。
5.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
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其他特殊设防类的房屋建筑工程。
(七)重大科学装置工程
有特殊需要的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工程。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1.2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主体工程中的主要建(构)筑物。
2.油气储运工程
(1)3万以上的贮油工程。
(2)气态5万以上、液态0.1万以上的贮气工程。
(3)规划人口20万以上城市输油、输气管道及其他输送设施工程,及分输站、加压站等重要节点工程。
3.化学工业和矿山工程建(构)筑物
(1)涉及光气的生产和存储的建(构)筑物。
(2)页岩气、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主要建(构)筑物。
(3)大型矿山工程的重要建筑及设施,三等以上尾矿库。
4.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及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设工程,存放放射性物质、剧毒危险品的建设工程以及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

其他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注: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及以内均包含本数。

来源:安徽省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