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JA064 发布时间:2014-12-16 00:00 信息来源:2014-12-16.0.0. 0. 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局机关依照本制度,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管理服务措施和有关事项,向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事项,落实民主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局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
  第四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纪律。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杜绝弄虚作假。公开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情,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利于管理相对人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公开的时间除法定的办事时限外,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属于较稳定的公开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一次性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六条 成立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局机关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
  (一)地震局发展规划;
  (二)地震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三)局机关制定的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四)局机关的领导分工、部门职能、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五)局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收费依据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长期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局机关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定期或阶段性公开:
  (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二)重点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动的工作部署;
  (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定期或阶段性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局机关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随时公开:
  (一)为履行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一般行政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随时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局机关应将以下事项按下列时限要求向内部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一)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长期公开;
  (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其他干部任免情况、工作人员奖励处罚情况以及其他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向社会公开政务,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地震局政府信息网公布;
  (二)通过设置政务窗口公布;
  (三)通过其他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悉的方式公布。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办文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局机关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负责起草资料送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刊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机关的日常事项,由承办人提出公开方案,送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单位的日常事项,由其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通过信息网络公布的,应经局办公室审核。
  (三)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由承办人提出初步方案,送局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属于重大事项的,还应报分管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班时,应在办公桌上放置公示牌,公开姓名、职务和职责,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话:2355261)、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每年组织1—2次政务公开工作集中评议。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经考核评比成绩突出的,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予以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效能告诫: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事项应予受理而不受理,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予出具回执的;
  (二)对申报人申报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补充的;
  (三)拒绝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或越权审批有关事项的;
  (六)对申报事项没有指定人员代办,或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八)刁难、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被告诫一次(含一次)以上的,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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