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作者:JA064 发布时间:2015-07-31 00:00 信息来源:2015-7-31.0.0. 0. 0 阅读次数: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地震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领导和政府信息公开具体承办人员,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学习、领导负责、确定专门人员、制度落实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内容形式符合规定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及社会效果情况。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季度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由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评分表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地震局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集中查阅相关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