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处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处室(单位)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六条 考核采取处室(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各处室(单位)要加强日常自评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处室进行专项考核和综合评定,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考核工作于每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 考核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给予通报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给予通报批评。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