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2-12-20 00:00 ] 至 [ 2023-01-19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地震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法办〔2022〕57号)要求,市地震局起草了《黄山市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月20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地震局。

联系电话:2355261。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及意义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制定、严格实施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果,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地震局工作计划,202211月,我局由有关科室牵头负责全程组织、谋划、指导和协调“不予处罚清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起草过程中,坚持依法监管,准确把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制度,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探索柔性执法。对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实现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倡导诚实守信。对按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坚持依法不罚。对未按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工作目标

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果,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黄山。

四、主要内容

《清单》共针对6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分别为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其他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五、创新举措

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达到终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又激发了市场活力。


黄山市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备注

1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违法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9号令)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防震减灾法》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6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其他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安徽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皖震函〔2020〕74号)制定。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1-19 10:43

征求建议期内,未收到征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