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地震局行政执法权限依据(2025年版)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七 | |
| 2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3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 |
| 4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