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地震局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其他权力)(2025年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 其他权力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
| 2 | 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 其他权力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 3 | 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权力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4 |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